第(1/3)页 对阿花控告的张大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依照程序,阿花向临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 临海县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张大发没有犯罪事实,给出了检察决定:临海县公安局不立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监督立案。如果申请人认为张大发构成犯罪,可以向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万般无奈之下,阿花只好向临海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2005年9月8日下午4时,临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2法庭开庭审理的该案。 “被告人张大发持有案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证。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张大发聘请的代理律师何志在听完自诉人的代理人季东明律师读完自诉状后,简要的答辩道。 马楼儿建议阿花请阿蛮作为其代理人,但阿花怕阿蛮对案涉房屋有不轨之心。自己聘请了季东明律师代理案件。 “请自诉人举证?”审判长董兴才道。 “第1组证据是案涉房产的原房产证。证明自诉人具有合法的居住权。第2组证据是照片若干张。其内容均为被告人侵占使用案涉房产的相关内容。证明被告人张大发侵占案涉房屋的相关情况。第3组证据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相关材料。”季东明边说边将相关证据递交给了法庭。 “请被告人质证?”董兴才将证据交给了何志。 “自诉人所举的第1组证据已经经过公告,被相关国家机关撤销了。纯属法律上的无效证据。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自诉人所举的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自诉人的观点。尽管被告人的做法欠妥,但是并没有侵犯他人住宅的故意。第3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我方的观点,连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认为我方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决定是正确的。”何志神情冷漠的提出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 滨江省医院烧伤科病房。 “请医护人员汇报1下陈兵同志目前的伤情。”李志国局长用温和的目光扫视了1下面前的这位主治医生。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