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章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案一审-《请个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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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8日上午9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5法庭开庭审理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返还房产纠纷1案。

    “……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办理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案涉房屋房产证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搬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妨碍,责令被告腾退房屋,将案涉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张大发的代理律师顾得军宣读了起诉状。

    马楼儿强烈建议阿花聘请阿蛮作为其代理人,但阿花担心阿蛮会对她的房产产生非分之想,最后表兄妹俩反复权衡利弊,聘请了陈兵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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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涉嫌犯罪,我们在不动产登记局调过来的过户手续上显示的卖方签名是伪造的,从调出来的监控录像上显示的签字人也不是被告,其系1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追回损失,而不能向被告阿花主张权利。”陈兵冷静地答辩道。

    “请原告方举证?”审判长孙兵发出指令道。

    “我方向法庭举证房产证及契税缴纳证明各1份,证明我方是涉案房产的当然所有人,被告已经不是涉案房产所有人,理应腾退房屋。”顾得军边说边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长孙兵。

    “请被告质证?”孙兵简单地翻阅了1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递给了陈兵。

    陈兵接过材料认真核对了十多分钟,然后质证道:“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证件系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欺骗不动产登记机关取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即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请被告举证?”孙院长再次下达了法庭指令。

    “我方向法庭提供报警记录、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房屋过户手续各1份,证明原告持有的房产证系犯罪分子诈骗国家机关所取得,其不能作为支持其诉求的依据。”

    “请原告质证。”孙兵照例简单地翻阅了1下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递给了顾得军。

    顾得军摆了摆手,拒绝去接证据,连看都不看就质证道:“这些伪造的证据不能对抗我方真实的证据。我方持有真实的房产证,对方的真实的房产证已经被登记机关收回并注销,故此,法院应以真实的房产证确定房产的归属。依照对方的观点,小偷偷来的钱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吗?”

    看到顾得军摆手拒接材料,孙院长将手缩了回来,语气沉缓地说道:“本法官审理这个案子,心情也很沉重,你们双方均上了骗子的当,包括我们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都上了骗子的当。骗子冒称被告将被告的身份证、房产证骗走后交给登记机关审验,又冒称被告在过户手续上签了字。然后叫1个户籍系统根本就查不到所谓李大成的这个人将被告的身份证,房产证又交还给了被告。骗子这样做的目的是推迟被告的报案时间。原告也是上了骗子当,将购房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骗子,你们双方都值得同情,能不能调解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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